问:甲公司2008年1月1日从股票市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入A公司发行的股票30万股,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A公司发放的上年现金股利50万元,确认现金股利的分录,借:银行存款 50万元,贷:投资收益50万元。请教:为什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持有之前的股利不按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不冲减投资成本而直接确认投资收益?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第四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您提到的上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上年的现金股利,分两种情况:
(1)如果取得该金融资产时已宣告但尚未发放,则该部分股利取得资产时就已经体现在应收股利科目了,实际取得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2)如果取得该金融资产时未宣告,那实际取得时,就直接: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