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铁路部门开出的《货票》中有托运人和收货人,请问,二者哪个作为进项税抵扣的单位,有限制必须是托运人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运输发票抵扣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