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属于合作经营,由另一家公司向我们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我们每年会付对方土地使用费。现土地使用证上是我们公司的名字,请问土地使用税应该由我们公司承担吗?这和房产税有什么关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拥有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的单位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贵公司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房产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现行房产税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因此,如果贵公司将土地计入房屋的固定资产原值,那么该房屋缴房产税时的计税依据中应包含上述土地;如果贵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那么该土地不交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