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个人在99年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购买了一栋楼盘,至2003年一直未用。从2003年起我开始对外出租,出租对象全部是其他公司经营用,而我是以个人名义出租,开具的发票全部通过租赁中心开具,按14%的综合税率缴纳。
根据2008年5月13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和2008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08]67号)文件,个人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税,按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但《广州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又指出:按综合征收率(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问这栋楼盘是否要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二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的规定: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同时,24号文件明确,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据此,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税款。2008年3月1日以前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