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2号)第三十二、三条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实际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包括纳税以后得到补偿和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是扣除额不能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当区别不同国家、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计算;同一国家、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即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某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按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