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物业管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水电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纳税人除向住户供应水电并收取水电费外,还有部分水电用于公共管理部分,请问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物业管理公司用于公共管理部分的水电,因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以进项税额不可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