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计划聘请台湾一经纪公司拍摄广告,由台湾经纪公司组织境外演员到国内制作,某企业与台湾经纪公司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请问应缴纳什么税款?是否应代扣代缴演员的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一)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
另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依据上述规定,支付境外演员到国内拍摄广告制作费用应由贵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如果由贵企业支付演员报酬,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需要由贵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