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商品流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注册资金30万元,2008年销售额可达120万元,是否能够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手续?
答:目前税务机关对于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的是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规定,如果是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中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但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降低了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9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而且,200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紧急制作了今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文件,其中包括:
一是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是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因此,如果贵公司2008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达到120万元,符合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可以向税务提出申请。但税务局还要按现行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手续。
具体办理手续: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并附报如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报告;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成立经济组织的文件、章程、协议(指成立经济组织由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成立有限公司的章程、联营企业的协议书等);
4、会计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会计电算化培训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理机构代为记账核算的,应提供代理证明;
5、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说明;
6、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所有银行账户。在以后的经营中新增的银行账户应在十五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分支机构申请办理时,应提供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8、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商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以上所列的证件、资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2、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审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