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厂是2007成立的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原料是粉煤灰,比例达到70%以上。2008年有省发改委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证书,请问我们销售的产品收入是减半征收还是全部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规定: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法规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示,现将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一)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
因此,贵公司生产原料中粉煤灰的比例如果超过30%则应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