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一年,很快就要进行2008年财务决算了,但我们一直没有看到税前扣除办法,不知道国家是不是不再下发税前扣除办法了?另外原税前扣除办法中明确对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可新所得税法没有明确,只是说“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未经核定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根据此规定,我们无法判断减值准备是否也允许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第3列“本期计提额”-第2列“本期转回额”。如为正数,则调增额;如为负数,则为调减额。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企业计提的各项坏账准备及其他减值准备金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