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员工是中国籍公民,有居民身份证,又持有国外某国的绿卡,那么其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按4800执行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贵公司的持有国外某国绿卡的中国籍公民员工,如果符合上述规定的,其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可以按4800元执行;否则按2000元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