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天然气公司,因业务需要需从外省A市调入天然气每天约三十万方(我们与A市签定了合同),途中经过B市和C市,按规定我们按每方气分别向A市、B市、C市支付0.45元、0.13元、0.07元的运输费,但每天三十万方的气其中有十万方我们要给我省的D市(因之前我们一直从D市输入天然气,现D市气量不足已无法再供给我市,并且还需从外地输入弥补本市不足),在我们输送给D市时我们在每方0.65元的基础上还要再向其收取0.1元的运输费,所以就按照每方气0.75元向其开具发票,其实其中的0.65元等于我们为其代垫的运输费。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向其收取的运输费是应该按照0.1元缴纳营业税还是应按照0.75元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四)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所说的运输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则可以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