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付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提问人 QYLNSYDR
分类 税务
问:我公司取得了以下"拨款":
1、国家863计划下拨的科研经费;
2、省科技厅下拨某个研究项目的经费,入专项应付款,将来核销。
3、市科技局下拨某个研究项目的经费,入专项应付款,将来核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第48项规定,政府直接投入计划项目的经费不征企业所得税。但拨款项目完成后,拨款结余未上缴财政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专项应付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但是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咨询时间:2009-01-04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您上述提到的三项收入,税务处理时应掌握,一是专项用途;二是国务院批准资金。实践中通常应该取得明确规定的不征税文件,否则均应并入企业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应的计入所得额的收入形成的资产、费用,可以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复时间:2009-01-05
再 问
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这里的"不征税收入"目前有哪些?
提问时间:2009-01-05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目前仅有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时间:2009-01-06
再 问
我们要是把收到的软件产品退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而支出时,这块费用是不是不准税前扣除?
提问时间:2009-01-06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您理解是正确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答复时间:200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