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实行法人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纳税。对于年度经营亏损的分公司,其亏损额已由总公司汇总计算所得税时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抵减,分公司的亏损额已抵减了总公司的盈利额,但分公司的亏损额仍在该分公司的账面上。总分公司各自独立核算,长期这样下去,分公司的账面亏损额会越来越大。请问:总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减少总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这样的方式对该亏损额进行账务处理?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征收管理等作了规定,明确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为汇总纳税企业的具体操作指出了总体方向。
总分公司各自独立核算,会计处理时分公司的账面亏损应自始自终遵循会计上独立核算的原则,分公司的亏损额只能在分公司账上反映,而总公司与分公司企业之间的盈利和亏损互补,只是税法上规定的一种汇总纳税的计算方法,会计上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调表(纳税申报表)不调账”原则。
另外,至于您以上所说的“分公司的亏损额仍在该分公司的账面上,分公司的账面亏损额会越来越大”,我认为没有必然的联系,分公司的亏损只与其经营状况有关,与税法上账外进行的汇总纳税没有直接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