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制表企业。近日,公司准备向境外出口一批金表壳及零件,一位到公司联系业务的会计师告诉公司会计说金表壳及零件出口免税。请问真的是这样吗?
答: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请关注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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