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告行业的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在计算缴纳税金时,可否以广告收入扣除支付的广告发布费(收到广告发布费的专用发票)作为计算的依据吗?如当月广告收入100万,支付广告发布费10万,应缴营业税(100-10)×5%=4.5(万元),文化事业建设费(100-10)×3%=2.7(万元),请问我这样算对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第四条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
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因此,企业应以广告收入扣除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