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等);
3.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4.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5.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6.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一)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五)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因此,外购或委托加工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应税消费品其已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北京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