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不动产(售价高于原值)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据此,贵公司销售的不动产,如属于外购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营业税。如自建自销,应按销售全额计算营业税。在销售不动产时,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的规定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