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中解释:"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是否可以理解为这是税法规定的一个时间下限,比如:一电子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而我们企业实际折旧年限为5年,是否就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折旧年限为2年,就得进行纳税调整?
答: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只是规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可以理解为折旧年限的时间下限,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具体使用情况,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基础上适当延长计提折旧时间。但税法强调合理性,即要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