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8]116号文关于电力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的免税的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规定: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请问这条优惠政策必须是政府投资的企业吗?企业投资的项目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吗?新建项目如何确认?2008年1月1日以后为新建项目?还是2007年3月16日以后为新建项目?
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关于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风力发电新建项目,不是您所说的必须由政府投资的项目。企业投资的上述项目,必须是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9笔收入。
二、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并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文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们理解上述风力发电新建项目应是2007年12月31日以后的为新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