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集团公司一直是发改委和省税务机关批准享受15%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的企业。2007年我公司改制上市,于2007年7月成立了股份公司,并同时将所有主营产业转移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2007年也被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但是导致下半年集团公司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然而有股份公司分回的很大的一部分投资收益。请问这部分投资收益是否应该计入总收入,如果计入总收入集团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将达不到总收入的70%,是否2007年全年就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了?如果这部分投资收益不应算入总收入里,依据是什么?
答:贵公司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规定办理了税收优惠,这项优惠的条件其中,一是从事的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目录,二是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一定的比例。
原集团公司将主营收入业务转给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后,2007年下半年而导致集团公司无主营业务收入,只有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总收入是否参加免税比例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条例第五条(六)项据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据此,我们认为集团收到投资收益应作为计算主营业务收入与总收入比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