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计划将研究开发机构独立出来,研发成果向我公司转让。目前有三种途径:
1、公司向研究开发机构直接购入成熟技术
2、购入中间技术,公司再继续研究开发
3、以委托开发的形式向研究所购入技术
请问以上三种方式下,我公司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1)公司向研究开发机构直接购入成熟技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公司外购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2)购入中间技术,公司再继续研究开发,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以委托开发的形式向研究所购入技术,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