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集团可以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这里包括境外母公司在全球范围分摊的研发费用吗?因为该文中有“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不知道是否包括境外母公司分摊的研发费。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规定,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设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省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办法第十五条中“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的主体应该是第二条中“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我们理解您提到的这种情况不符合办法中规定的集团公司集中开发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