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其中以正列举方式列举了实际发生的"8种费用支出",允许实行加计扣除;此外费用不准加计扣除。请问: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并且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本《通知》列示的八项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上述列示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八项费用支出,并不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因此,至目前为止根据按新所得税法制定的相关法规规定,我们理解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差旅费不可以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