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纳税调整应当补征税款时,还要加收利息,请问为什么还要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纳税调整是仅指新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新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表明我国在对避税处罚的立法上又前进了一步。利用此次立法时机,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增加避税处罚条款,是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需要。对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按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