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因资质问题无法贷款,只好使用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的贷款,银行开出的利息结算单抬头全是个人名称。企业在向银行支付此利息时是否可将银行开出的利息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对企业发生的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的贷款利息支出,利息结算单的抬头也是个人名称,严格来讲属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实际处理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事实证据基础上,对各项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