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企业给职工所发放的为税后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反算为税前工资,并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对该税前工资扣除实际发放工资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所以,贵公司为职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