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和以前有所不同,没有价值标准,使用寿命超过一年即可作为固定资产,新的所得税实施条例中也与新会计准则类同且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但在执行中,企业对于大量价值不高的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比较麻烦,如办公桌椅、文件柜、周转物品等等,单项金额一般在500元左右,财务处理是作为低值易耗并摊入当期费用,是否在所得税纳税时要进行调增处理?企业财务人员的判断是否受制约?
答:现行税法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均没有金额上的强制界限,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资产状况决定该项资产应界定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应该说,现行制度下给了企业更多的管理自主权,作为核算主体,如何判断一项资产是否构成一项固定资产,法规是站在一个理性的管理者的角度去规范的,比如相对于企业经营规模该项资产的重要性,再比如作为一项固定资产的核算成本等。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监管,一是在不违背税法精神的前提下,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判断对资产的分类及核算的合理性;二是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特别处在征、免税年度,是否有人为调整、不符合常规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只要企业的分类与核算是常规的、合理的且不违背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不会随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