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在租赁的土地上自建厂房和办公楼进行生产经营。由于省道拓宽改造,单位办公楼要向厂内内移20米,土地出租方承诺给与补偿110万,条件是办公楼建成后再给。接到拆迁通知后,单位开始拆除办公楼并组织施工人员重建。此时,办公楼账面原值150万,折旧10万。如果按照财税[2007]61号所得税处理规定:用补偿收入扣除重置成本后的余额计入应税所得。我的问题是:账面余额怎么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中指出: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是指因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搬迁企业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
贵公司从出租方取得的这110万补偿收入,不属于财税[2007]61号通知中的搬迁收入,不能享受余额纳税的优惠。贵公司应将110万补偿收入全额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拆除办公楼的损失,只要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