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经常会发生“无票销售”,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上新条例表述上增加了“索取”一词。请问:如果购货方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连普通发票也不要,销售方可以实行“无票销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除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原则上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