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经营或经营未盈利、亏损企业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可见条例并未将未经营或经营未盈利、亏损企业列入第五条的免纳房产税范围。但第六条又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因此未经营或经营未盈利、亏损企业的房产,如果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但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的决定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