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9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9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据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举办文化活动的销售*9道门票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销售的门票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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