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工资及福利费要调整吗?■
提问人 QYSXTYGZ
分类 税务
问:某企业2008年度工资科目列支100万元,在其他科目(如差旅费或手续费支出)中列支工资性支出20万元。
请问专家: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是多少?计算福利费时是100万元×14%还是120万元×14%?
咨询时间:2009-02-23
专家回答 中国税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汇算清缴时,原则上是对平时会计核算口径下的事项,站在税法的角度去调整。上述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税前应在"职工工资"里列支,实际核算列支在"差旅费"或"手续费"里的职工工资20万元,只要符合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及所得税条例中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就可以在税前申报扣除。
同样,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限额时,也是以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工资口径为准的。
答复时间:2009-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