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本月发出商品已开内部出库单,但是未开票。如果不确认成本,那么税法上可以不确认收入吗?
答:赊销方式下,没有开具发票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