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1家销售分公司,几家生产分公司。我公司2007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84%,另外16%是销售分公司的收入。我公司也从2008年起要开始实行汇总纳税,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请问,我公司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全部是用15%的优惠税率吗?销售分公司分摊的企业所得税要不要调整至25%呢?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因此,若贵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各项指标已包括各分公司其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都应享受高新技术企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贵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各项指标不包括各分公司,其各分支机构应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