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从事回收废旧啤酒瓶清洗后出售的公司。08年以前增值税是减免的,09年开始增值税不再减免,请问我们的适用税率是17%吗?公司从税务局领取自己填制的收购凭证能不能抵扣?如果不能抵扣的话就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9条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再生资源废旧啤酒瓶应按17%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