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水泥生产企业,购进劳保用品同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据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对购买的劳保用品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