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编辑:
问:我院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享受国家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之一为对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免征营业税。但最近地税局说我院没有从事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只是一般的应用自己的技术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就不能免征营业税,我不知道这种解释对不对?我院是不是从事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就不能免征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关于营业税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法规,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只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才能免征营业税。所以,贵公司不能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