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2008年度按工资总额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120万元,实际列支70万元,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年末余额50万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在“差旅费”和“会议费”科目中列支职工培训费用20万元。那对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汇算清缴时,原则上是对平时会计核算口径下的事项,站在税法的角度去调整。上述企业2008年度发生的,税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里列支,实际核算列支在“差旅费”和“会议费”里的职工培训费20万元,没有超过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50(120-70)万元,汇算清缴时,直接调增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30(120-70-20)万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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