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前购入的用于生产润滑油的基础油消费税如何抵扣?
问:我公司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用于生产润滑油的基础油,2009年1月能进行消费税抵扣吗?抵扣金额多少?
答:贵公司以前购入的基础油,如符合下面文件中所称的“润滑油”,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规定处理: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库存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税原料(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税款所属期内按照生产原料一次性领用处理。一次性计算的税款扣除金额大于当期应纳税额部分,可结转到下期扣除。
2009年1月1日后,生产企业在记录前款一次性领用原料税款抵扣台账时,可按照先进先出法记录原料领用数量(领用数量不再作为计算扣税金额)。待一次性领用原料数量用完后,再将发生的原料领用数量作为当期计算税款抵扣的领用原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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