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五)电子设备,为3年。其电子设备指哪些?即如何定义其为电子设备,有无具体清单目录?
答:目前为止没有电子设备的具体清单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实用指南》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第六十条“(五)电子设备,为3年”中的电子设备解释为“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贵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此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