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6〕88号文中第三条关于加速折旧中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条优惠政策现在是不是已经没有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包括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费。
据此,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以按照财税〔2006〕88号文中第三条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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