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居民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所得,如果被投资企业的税率为18%,而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年末汇算时,该居民企业是否就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贵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用按税率差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