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青海地区的中外合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经批准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规定,近来,不少地区询问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鉴于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的税种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问题,国务院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精神,在近期内作出法规,因此,总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否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国务院将要下发的通知执行,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法规之前,暂不征收。
《全国人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外,其他税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适用,法律有法规的,依照法律的法规执行;法律未作法规的,依照国务院的法规执行。
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本决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因此,变更设立的外资企业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法规之前,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