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的“两免”期忘记结转成本,三年后发现,想调回正确,应怎样处理?税务局会处罚吗?怎样处罚?会计分录应怎样做?(2009年税务清缴未完成),其中调整前后都有利润的。
答:您这种忘记结转成本的行为会计处理按差错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商品
借: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在税法上,根据实体法从旧的原则,要视您少转成本的所属年度是亏损还是盈利分别依据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亏损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盈利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
但据您所述情况属于少结转成本,应造成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未造成当年应纳税额的减少,所以在税务上当年可以不受处罚。
但您想将以前年度少结转成本在今年作调整,将会造成今年应纳税额的减少,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9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