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效挂钩企业与非工效挂钩企业的扣除范围是否一致?(《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刊》2009年5期第35页)
答:(1)两者的扣除口径执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扣除范围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3、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对工效挂钩企业需对当年实际发放的职工薪酬中应计入当年的部分予以填报,对非工效挂钩企业即为账载金额,本数据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
补充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六条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规定: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