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有企业房改截至到什么时候?房改出售房屋是否涉及营业税?
答: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公布后,为了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企业房改、加快解决职工住房的有关问题,又做出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两个文件中没有具体规定截止日期。
房改过程中出售房屋的营业税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125号)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9条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规定,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管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在出售房改的房屋时,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应按营业税的规定计算缴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