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我公司实行的委托加工模式:提供给成品加工商原材料,对方返回给我们成品,同时向我们收取加工费。我们是否可以将我们进口的原材料卖给对方,等加工成品后再买回?但不知在卖原材料时是否要按一定的利润率进行成本加成?
答: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贵公司将进口的原材料卖给对方,如果存在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核定其销售额。
2.企业所得税:
对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关联方的交易,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