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08年发生交际应酬费15万元,其中有5万元的交际应酬费是购买礼品赠送给相关客户(如茶叶、香烟、化妆品等),请问税法中规定的交际应酬费是否包含如上的礼品费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说的茶叶、香烟、化妆品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扣除。贵公司在赠送礼品的同时应将礼品做视同销售处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