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员工)签订一协议,约定自该员工任职起,公司定期提留一定的资金,只要该员工在企业服务一定年限后就兑付此笔款项。目前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公司按协议支付了这笔款项。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与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还是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的规定计算缴纳?
答:对公司将要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的“定期提留金”,我们认为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处理:
1、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该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了,则这笔钱可以按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合同到期了,该高级管理人员仍继续任职,则发的钱没有规定可以按其他方法计算且个人所得税是按收付实现制计算的,则只能在发放当月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算纳税。
3、如果是合同到期前就支付了,也只能在发放当月和当月工资薪金一并计算纳税。